卫小姐是一家化妆品公司的业务员,跟公司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她每个季度必须完成一定数额的销售任务。可是三个月后,尽管卫小姐非常敬业,但所签订单却寥寥无几,部门经理一再警告她,假如她的业绩不提高,将面临被解聘。
第二季度,卫小姐的销售业绩有所提高,但仍无法达到公司的要求,部门经理口头通知卫小姐,表示由于她连续半年未完成公司下达的指标,不能胜任该工作,因此决定与她解除劳动合同。卫小姐希望公司能再给自己一次机会,但被拒绝。无奈之下,卫小姐提出自己的劳动合同期限还未到,公司提前解除应该对自己有所补偿。但公司以解除合同是因为她本人不能胜任工作的原因,且经理事先又提醒过她,所以拒绝了卫小姐的要求。
请问卫小姐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吗?
律师分析
1.卫小姐索取一定经济补偿金的要求是合法的。
2.企业因自身或客观原因以及劳动者自身非主观原因而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根据《劳动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在履行一定的程序后,支付给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的解除关系到双方的利益,因此要求双方的解除行为一定要规范,尤其是企业在确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时,应注意切不可随意,企业所依据的法定理由必须正当且符合事实。
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是,劳动者虽符合上述情形但又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用人单位也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在无恰当理由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能否得到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多少,这要看具体依据什么情形解除合同,不同的解除条件,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也不同。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相当于本人1个月工资收入的补偿金,一般不超过12个月的工资收入。工作时间未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维权提醒
解除合同,需提前30天通知对方。
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无论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除了在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内),一般都应该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般要具备三种情况:
一是在试用期内;
二是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是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随时提出解除合同。即使是劳动者因主观原因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只要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形的,也要依据规定做到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
本案中用人单位未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没有依法进行合同解除手续,因此必须对劳动者予以补偿。即使用人单位依法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了劳动者,并办理解除合同手续,依法也应给予劳动者补偿。
企业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符合《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2)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提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
(4)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5)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6)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11)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破产或者解散的;
(12)劳动合同终止,地方有特殊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补偿标准是: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相当于本人1个月的工资收入的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