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门槛性别设限 职场女性何罪之有?
201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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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长沙理工大学大四会计专业的90后女生“牡丹”同学,在首次求职中就遭遇了“性别特殊待遇”:她和几个同学一起去某地方水利局应聘会计,但该单位明确提出不要女生,令她感到十分惊诧和委屈。自此,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被再一次摆上了桌面,用人单位到底招的是人才还是性别?职场性别歧视到底何时能了?

  目前就业市场中存在的性别歧视现象,仍旧更多地集中在女性身上。女性的生理特点,因婚姻和孕育而产生的抚育幼儿、照顾家庭等问题,是用人单位怕要女性的主要理由。有些单位虽然不会在招聘章程里注明只要男性,但依旧会在简历筛选、面试环节有所侧重。从就业的难易程度看,男性远比女性要容易。所以很多时候,由于女性面对很大的就业压力,不得不接受较低薪资和与专业相关度较低的工作,就业质量十分不理想。

  不仅是在大学生就业市场中存在性别歧视现象,在文化程度相对较低的农民工就业市场中,性别歧视现象也比较明显。少数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会直接对性别作出限制,而更多的用人单位则以工作辛苦、压力大、难以照顾家庭为由,或是在招聘各环节设置障碍,将女性排除在外。

  对于就业性别歧视,许多女性求职者表现出了很强烈的反对情绪,她们认为这实在是有失公允,因为除了一些需要强体力劳动的特殊岗位之外,大部分工作其实男性和女性的差别并不大,女性一样可以胜任很多工作。用人单位不应该以性别来设置求职障碍,毕竟,单位追求的是效益,怎见得男人就一定会比女人出业绩呢?

  现如今,国家虽然在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一系列法律中明确了男女平等就业原则,但关于禁止就业歧视的立法,却显得抽象得很,并且实际操作性并不强。法律并没有对就业歧视作出明确的界定,对举证责任的负担和歧视实施者的责任形式等也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很难实现对劳动者的真正保护。只有将法定的权利变成女性社会生活中的权利,设计诉讼或仲裁程序,提高性别歧视案件的司法化程度,才能真正有效的保护女性在职场的合法权益不被无端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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