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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维权
今年8月,小郭到我们公司担任技术员,并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仅过了一个月,因主管向其提出一些注意事项,小郭认为是有意插手其工作,故意找茬妒忌人才,自己日后难有发展,遂不顾公司领导的一再解释,立马扬长而去,导致其所负责的车间因缺乏技术指导而停产5天,造成经济损失达12000余元。请问,公司的这笔损失可以向小郭请求赔偿吗?
小郭应当赔偿公司的这笔损失。一方面,《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小郭不听劝阻,立马走人,明显与之相违。另一方面,《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正因为小郭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其所负责的车间因缺乏技术指导而停产5天并造成损失,自然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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