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经招聘在2009年底成为我市一家房地产销售代理公司的销售主管,并在去年8月升职为新楼盘项目的销售经理。直到今年4月28日小张离职时,单位也一直没有与他签定劳动合同。离职时,单位也没有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6月,小张向保税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今年9月,保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房地产公司支付小张双倍工资、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共3.5万元。小张不服裁决,起诉到开发区法院,要求将销售提成计入到工资内,给予赔偿金、提成款、扣除的风险金、双倍工资和加班费等合计19万多元。
虽然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但在庭审中,原工作单位对小张的工作事实表示认可,并承认没签合同属于公司失误。对销售提成是否计入工资总额内,原被告双方展开激烈辩论。小张的3位前同事也出庭作证,指出该房地产公司中销售人员的工资情况是:除了有“基本底薪”外,还会有“销售佣金”,佣金的80%作为提成每月10日发给销售人员,另外的20%作为“风险金”扣下,直到房屋交钥匙时,公司才会把这20%的佣金发给销售人员。但是房地产公司称:“小张属于‘销售管理人员’,并非销售人员,没有实际销售工作,工资中没有销售提成。”
双方当庭表示愿意接受法院调解。小张代理律师提出7万元的调解意向,等待房地产公司答复。
律师说法
记者就提成是否属于工资一部分的问题采访了辽宁仕鹏律师事务所刘甲明律师。刘律师介绍说,实际情况中,有的用人单位只用基本工资,也就是通常说的“底薪”为基数来支付经济赔偿金和双倍工资赔付。其实,劳动者工资既包括月基本工资,也包括每季度、每月度取得的销售提成收入。举证难是此类纠纷常常遇到的问题,刘律师提醒:“劳动者在工作中应注意收集保留工作证、胸卡、考勤记录、工资条等以便维权。工作名片也对证明劳动事实有一定的证明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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