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下班打卡过程中发生冲突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201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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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成都温江读者张某来电询问:我在一家合资企业工作,2010年8月的一天,我下班见排队等候打卡的员工多,于是插队到了队伍的前面。门卫对我进行劝阻,最后双方从口角演变成为相互殴打。事发后,公司以此为由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我不服,认为自己与门卫发生冲突是在下班之后,而且发生打架的地点是在公司大门之外,企业制订的规章制度对我没有约束力,所以公司以厂区内相互殴打为由对我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不符合公司的规章制度,我要求公司撤消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恢复劳动关系。公司答复说,你与门卫的打架事件是在下班打考勤卡的过程中发生的,公司按照本公司的《员工手册》第3章第10条的规定对你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无不妥。请问:公司的这种说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就这个问题,本报政策咨询室特邀请四川得道律师事务所刘东律师答复如下:

       公司的这种说法符合法律规定。我国目前尚无专门关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法律。《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4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也就是说,企业规章制度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对双方有约束力。企业规章制度的效力范围一般包括,对人效力范围、空间效力范围、时间效力范围。该公司《员工手册》第3章第1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事之一,经查证属实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该条第一项为“员工在厂区内殴打他人或互相殴打的。”就本案而言,首先,你是单位的员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对你有约束力;其次,你虽然离开了工作场地,但仍在厂区内,其行为应受到规章制度的约束;最后,你的行为虽然是在下班时间发生的,但单位的规章制度不仅适用员工在车间的生产过程,同时也包括员工在厂区的全部时间,你在下班过程中只要在厂区范围内发生违纪行为,单位根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无不可。所以,你要求公司撤消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恢复劳动关系的理由难以成立。你要求公司撤消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恢复劳动关系的理由难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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