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前加班费能否追偿?
201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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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2007年1月,陈某进入广州某食品加工企业工作,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6天。陈某在该企业一干就是5年,期间该企业从未支付任何加班 费,鉴于待遇还不错,陈某一直没有提出申请加班费的要求,但一直保留证据。朋友告诉陈某,公司如此做法是违法的,于是,陈某多次与公司交涉,无果后于 2011年1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4年的加班费。在审理过程中,陈某向仲裁委提交了加班的相关证据。该公司答辩认为陈某主张 2009年以前的加班工资已经过了仲裁时效,请求驳回陈某2009年以前的加班工资请求。陈某能胜诉吗?

    「律师评析」

       随着劳动者维权意识的日益提高,类似本案的员工在职期间便通过诉讼途径主张劳动报酬权利的案例层出不穷。人们不再担心在职期间跟单位“较劲”,会不 会遭到单位的压制或报复。追偿加班费,是这种现象的集中体现。有的劳动者甚至要求追偿十几年前开始至今的加班费,索赔数额达数十万元。

       本案中,主要涉及两个问题:陈某主张两年前的加班工资是否已过仲裁时效?其主张两年前的加班工资能否得到支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 一年内提出。”本案,陈某与单位的劳动关系还在存续期间,其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其主张并未超过仲裁时效。

       该公司关于仲裁时效的抗辩实质上是混淆了仲裁时效与实体权利保护时效的区别。只要劳动者在规定时效内向仲裁机构主张权利,都能得到受理,但该仲裁时 效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实体权利(比如加班费)也受其限制。陈某能否得到两年前的加班工资,得看他对两年之前的加班情况能不能提供证据。

       为什么要区分两年内和两年之前?这影响到举证责任的承担。对拖欠加班费的事实,应该由陈某举证,还是由单位举证?

       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也规定,工资支付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二年。言下之意,单位对两年内工资发放情况负有举证义务。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追 索两年前的加班工资,原则上由劳动者负举证责任,如超过两年部分的加班工资数额确实无法查证的,对超过两年部分的加班工资一般不予保护。”

       总之,是否存在拖欠加班费的事实,在两年内的,举证责任在于单位;超过两年的,举证责任在于劳动者。因此,如果劳动者主张两年前的加班费,就应对两年前的考勤、工资支付等相关情况进行举证。

       本案经过仲裁、一审以及二审,最终判决公司应向陈某支付四年的加班费。仲裁委和法院均认为,两年内的加班情况,由该公司证明,两年前的加班情况,由陈某证明。正是陈某提供了有力的证据证明加班的情况,其主张两年前的加班工资才得到了司法的支持。

       劳动者离职之后才主张两年之前的加班费,情况又将如何?对此,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理论上,劳动者只要能提供有力的证据,还是有机会得到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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