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地点可否约定为“全国”
2017-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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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了,我一直在这里工作,让我去那么远的地方,根本不现实。”“我们的劳动合同明明约定了你的工作地点是‘全国各地’。不去就是违约!”为了单位是否可以调动他去外地工作的事,张先生和他所在公司已经进行了好几轮这样的“拉锯战”。


5年前,张先生来到这家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他担任南部一座沿海城市办事处的业务经理,但合同关于工作地点的描述却是“全国各地”。公司解释称这是公司合同的统一模板,张先生也没在意。5年来,张先生一直在这座城市工作,也在这儿安了家。但最近,上级却找他谈话,表示公司要调动他去北方的另一个办事处任职。张先生反复表示自己不愿意去。


最终,公司以张先生不服从调令、违背劳动合同约定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他的劳动合同。张先生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在案件审理期间,公司提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证明对张先生的调动是合法合约的管理。


但仲裁员却支持了张先生的诉求。仲裁员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其目的在于限制企业随意变更劳动合同增加劳动者工作及生活成本(一些难以设置固定工作地点的特殊岗位除外)。而且,本案中,双方的劳动合同虽然约定工作地点是“全国各地”,但张先生5年来一直担任某市办事处业务经理,也说明其岗位和实际工作地点是具体明确的。公司将劳动者从一个城市的办事处调整到另一城市的办事处任职,属于对岗位和工作地点的单方变更。这需要与张先生协商一致;否则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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