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朱国丰,中国劳动保障报
由于客户项目工作地分布在全国各地, 一家北京的科技研发公司需要委派研发工程师到各地工作。今年5月份, 一名被委派到厦门工作的女员工在厦门当地生产。 该公司想知道, 该员工产假的休假时间, 应当按照北京的标准还是厦门的标准?
对于女职工的法定产假, 各省规定的标准并不一样, 那么类似于女职工产假劳动保护标准, 在本案中应当如何适用呢? 法律规定, 除非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 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 否则双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结合本案的情形, 由于厦门市所在的福建省的产假天数多于北京的产假天数, 且厦门是该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履行地, 则该女职工可以要求按照厦门当地的产假天数休息。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 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保护、 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 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 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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