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黑豆劳动法智库
大学生是每年杀入求职市场的主力军,大学生通过实习、应聘、见习等方式参与用人单位的工作,并可能与用人单位签订实习协议、就业协议、劳动合同等法律文 书,那么这些不同的法律文书究竟性质如何呢?今天我们来讨论一下如何合理确定大学生在求职的不同阶段所享有的劳动法上的权利与义务。
实习协议的法律性质
先来看一个案例:甲为了提升自己的就业竞争力,于大三暑假来到A公司实习,并与A公司签订了实习协议,具体从事住宅楼装修的辅助性工作。某日,甲在装修过 程中从脚手架上摔落。甲与A公司之间就赔偿问题发生争议,甲认为自己系在工作中摔伤,应依法享受工伤待遇,遂申请劳动仲裁。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与A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而甲是否可以主张享受工伤待遇?对于此类情形,法律规定上和司法实践上都有较为明确的答案,即大 学生在实习期间与实习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根据1995年原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的规定: “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司法实践也较为认可这一规定的精神,原因在于,在校大学生利用业务时 间参与实习,但其参加社会劳动不需缴纳社会保险,不纳人失业登记,不享受失业救济,且其仍然需要服从学校对其学业、考勤等方面的要求,故在这种情形下,在 校大学生与实习单位签订的实习协议并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效力。因此,本案中的甲不能主张享受工伤待遇。
在实习期间,若大学生的权益受到损害与实习单位发生争议,一般按普通民事法律关系处理相关争议。如果发生学生人身受到伤害,通过《侵权责任法》的有关人身伤害赔偿的规定进行求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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