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现年50多岁的李先生,1988年3月入职北京一家高档饭店任客房服务员已经多年,双方签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3年李先生月平均工资为2750元。
不料在2013年6月24日,晚上十点钟下班的李先生,因老母亲生病,家中手纸已用光,且担心商店都已关门买不到手纸,便偷拿了饭店两卷卫生纸、一包面巾纸,结果被门卫“人赃俱获”。尽管李先生当即承认了错误,表示十分的后悔,以后再也不犯这样的错了。但第二天,饭店仍以李先生严重违反饭店《员工守则》,属重大过失为由,解除了与李先生的劳动合同。李先生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被驳回后,李先生起诉至朝阳法院。
案例分歧:
法庭上饭店坚持员工行为属“重大过失”
法庭上,李先生认为饭店与他解除劳动合同,无合法理由,请求法院判令饭店继续履行双方的劳动合同。
而饭店一方则辩称,李先生偷拿我饭店物品,严重违反单位规定,饭店依照员工守则及劳动合同法与李先生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解除。不同意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为了证明单位解除与李先生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庭审中,饭店方的诉讼代理人出示了该单位的《员工守则》,其中规定员工“重大过失”包括“私自将属于饭店的物品、饮品、食品,客人遗忘或赠送的物品携带出店或在店内毁损消耗。”,同时规定单位有权对“重大过失”的员工辞退或解除合同。
同时,饭店方还出示了有李先生签字内容为“我本人已收到饭店的员工守则,全部了解守则的内容,并遵守本守则的全部规定。”的《员工守则》签收单,以及李先生自己写的偷拿单位三卷纸的原因、经过、保证以后再也不犯的保证书。
李先生认可保证书是他本人所写,但强调说:“饭店领导说写了‘认识’就可以回去工作。没有想到单位解除了与他的劳动合同。”
法庭上,李先生还提交了他母亲看病时的门诊收费票据。证实母亲确实病重在身,同时还提交了他妻子的残疾人证,证明其母确实需要照顾。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饭店解除劳动合同无效
朝阳法院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关于劳动关系解除,被告饭店以李先生违反员工守则中重大过失的相关规定,解除了与李先生的劳动合同,其提交的员工守则中重大过失第18条显示私拿饭店物品为重大过失,重大过失第一次将解除劳动合同,但未就私拿饭店物品的价值及数量进行明确规定。李先生私拿的两卷卫生纸和一包面巾纸价值较小,其行为虽违反了饭店的规章制度,但尚不及法律规定的“严重”程度,对李先生私拿两卷卫生纸和一包面巾纸的行为,饭店直接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明显不当。
饭店未就其制定的员工守则经过民主程序进行举证,存在瑕疵。李先生作为客房服务,工作期间从饭店处私拿两卷卫生纸和一包面巾纸的行为有悖工作职责,法院对李先生行为予以批评,现李先生亦自行书写了“认识”对自己的此行为做了检讨,故饭店解除与李先生的劳动合同有违法律规定,对李先生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判决饭店继续履行与李先生的劳动合同。
此案经过一审、二审,最终,这起因饭店服务员为生病母亲救急,私拿三卷纸被炒鱿鱼的劳动争议案件,最终以员工胜诉,画上圆满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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