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没续签,一定有补偿金吗?
2016-11-10
濮阳人才网官网
案情简介

  廖某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于2010年1月8日进入上海某汽车金属零部件有限公司,双方先后签订了两份劳动合同。第二份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12年2月26日至2015年2月25日,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上海。
 
  2015年1月28日,公司向廖某提供了续签的劳动合同文本,文本载明的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他内容未发生变化。廖某对劳动合同地点约定为上海提出异议,要求公司明确载明具体的地址而不是写“上海”。公司管理人员解释劳动合同约定的地点为上海是统一格式,之前的劳动合同也是这样约定的,对廖某提出的异议不予采纳。廖某以公司没有约定具体的工作地点为由,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
 
  2015年2月25日,公司向廖某发出书面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以廖某不续签劳动合同为由,终止了双方的劳动关系。2015年4月13日,廖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案例解析

一、劳动合同期满,非因用人单位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未能续签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廖某和公司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于2015年2月25日期满。公司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向廖某提供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合同文本,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除了期限类型作了变更外,其他内容没有任何变化,符合法律规定的维持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廖某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公司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双方劳动关系系非公司方原因导致的,公司无需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金。
 
二、工作地点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需要对变更工作地点的合理性与必要性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有工作地点的内容,载明工作地点为上海,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廖某则认为该工作地点的约定不明确,应该需要更加具体,在工作地点的约定上存有争议,但不能将不续签劳动合同的理由归责于公司。

该案经过劳动仲裁、法院一审、二审,均对廖某的请求不予支持。

濮阳人才网提示您:

用人单位以任何名义向应聘者收取费用都属于违法行为(如押金、报名费、资料费、代收体检费、代刷淘宝信誉等等),请提高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