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刘某是某机械加工有限公司职工,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了自2014年12月至2016年12月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刘某实行计件工资制,月工资1800元加计件提成。
刘某为了增加收入,每天自愿加班1小时,每月平均能领取工资3500元,相同岗位的其他职工,最高领取3000元。2016年5月,刘某以家中有事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当日,经单位领导研究,同意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解除合同原因由劳动者提出、双方协商一致后,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解除后,刘某以每日正常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为由,要求单位支付每日1小时的加班费,被单位拒绝,于是,刘某将该公司诉至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
庭审中,公司辩称,对于职工加班,单位在员工手册中作了具体规定。单位不鼓励加班,因工作需要确需加班者,应提前提交加班申请单,加班必须经直接领导审批,总经理批准方可,否则不予认可。员工手册特别注明,未经事先请示批准加班,延时不计入加班时间。员工手册依法制定,并组织全体职工进行了为期1天的集中学习,职工人手一册。刘某为增加收入自愿加班,不符合单位支付加班费的规定,请求驳回刘某的仲裁请求。
徐永革律师
人力资源和劳动法律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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