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请病假被辞退,法院这样判决……告诉你职场维权四大要点!
2016-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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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是革命的本钱,员工生病后及时就医本无可厚非。可有的无良企业,不但不关心员工,相反还雪上加霜。




2013年5月,通州一男子徐某入职某化工用品有限公司,后被查出患有贫血、胃溃疡等疾病。医院给他开了药,并医嘱其休息数周。


徐某将诊断证明交给公司人事部门后就回家安心休养。没想到未满两周,公司领导告知,徐某看病后未向公司提出正式病假申请,未经审批,属无故旷工。按照公司规定,解除与徐某的劳动关系。


徐某后提起劳动仲裁,但仲裁委只支持了徐某关于医疗期工资的诉请,驳回了赔偿金的仲裁请求。


徐某又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劳动者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今年2月13日,法院判决徐某所在公司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判赔3万余元。


你们说,徐某拿起法律武器维权这招si不si十分机智?

已自带主角光环

职场常见法律问题你造吗?

陷阱这么多,没点技能如何打怪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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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员工生病期间能否解雇?

梁律师:员工生病治疗或者住院期间,如有正常的请假手续,在法律规定的医疗期间内,单位是不得自行解除劳动合同的。要解除合同也是要等到员工治疗或者住院结束,员工能否继续胜任这一工作:如果不可以的话,双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能胜任,单位是不能私自解除合同的。


但是在劳动者医疗期内,单位可以根据劳动法第36条规定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根据第39条规定单位可以过失性辞退员工。


问题二:在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梁律师:在下列情况下单位不得进行无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但是协商解除和单位过失性辞退时不存在下列限制的: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题三: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该如何计算?

梁律师: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问题四:用人单位能否拒绝传染病病原携带者?


梁律师:《就业促进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同时规定,如果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涉嫌就业歧视,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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