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条款一:工资不按月发,工程完结才付
农民工属于被欠薪的高发人群,不少农民工的报酬支付方式就是工程完结才付薪,但这并不合规。根据最新版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也规定,企业应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很多人租房子都会碰到这样的条款,如果提前退房,一个月的押金不退,同时还要缴纳违约金。类似做法也出现在一些劳动合同上。这种规定看起来似乎有点合理,但其实是霸王条款。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能约定违约金的情形仅限于专项培训及竞业限制两种情形。专项培训指的是单位为某些员工提供的专业技术培训。所谓竞业限制,指的是离开现有单位去一家与现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单位而进行的限制。
当下,有一些不太规范的公司为减轻负担,私下要求员工自愿放弃保险。因此出了事情之后,企业以此为借口逃避责任。但根据法律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不属于劳资双方可以约定的事项。职工发生工伤后,即便单位没有为其交工伤保险,也得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有的人在求职时会碰到这样的情况:使用期特别长,甚至做了几年都无法转正。这样一来,各方面的待遇就比转正的少好多。这么做合法吗?实际上,试用期是建立在劳动合同基础上的,不能独立于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前述的竞业限制是可以要求赔偿的一个条款。为此,有些单位给所有员工签合同时都引入竞业限制,这属于滥用条款吗?实际上,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很多女性找工作时都遇到一个隐形的障碍,那就是如果没有结婚生孩子,很多单位会不要。为此,一些单位派生出类似的规定,也就是要求女员工在履职期间不能生孩子,否则就要离职。
现实中,少数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求职心切的心理,在劳动合同中要求职工提供担保或者以定金、保证金、服务费、培训费、电脑费等名义向劳动者收取押金;或是扣押职工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或暂住证、资格证书等其他能证明职工身份的个人证件,防止职工不辞而别。
一些用人单位为了满足自身生产进度的要求,在劳动合同中对加班加点做出强制性规定,要求凡是加班加点,职工都要无条件服从,否则就作旷工处理或者给以罚款。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要事先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才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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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以任何名义向应聘者收取费用都属于违法行为(如押金、报名费、资料费、代收体检费、代刷淘宝信誉等等),请提高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