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奇系嘉善某生产企业聘请的副总经理,负责生产、技术、采购、仓库、机修、人力资源、安保后勤等工作,年薪30余万元。工作大半年后,企业认为阿奇管理理念落后,协调能力不足,以致公司产能低下,遂通知他前往该企业在平湖的关联企业离岗培训。阿奇觉得企业对其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的评价不客观,联想到企业已拖欠自己一个多月工资,而所谓的离岗培训又未见企业给出具体的培训计划和培训内容,认为企业已有意以离岗培训为名逼其辞职。果然,在到培训企业报到后,被告知需下车间劳动。于是,阿奇找朋友拍摄了几张他在车间的照片后就扬长离去,此后再也未到培训企业,也未回其用人单位上班。半个多月后,阿奇一纸诉状将用人单位告到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请求裁决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合同,恢复其工作岗位,同时支付其拖欠的两个月工资。而另一头,用人单位也以阿奇拒绝服从企业安排、未参加培训为由解除了阿奇的劳动合同。
此案历经劳动仲裁和法院的一审、二审,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阿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恢复其工作岗位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首先,没有证据证明阿奇的用人单位安排他离岗培训,目的是迫使他离职。即便培训的内容中含有下车间劳动一项,阿奇也不能以与其职位不相符为由拒绝,因为劳动无贵贱之分,阿奇的职位虽然是分管生产的副总,但作为培训的一项内容,法律并未禁止作为管理人员不可以从事一线工人的工作。而事实上,阿奇当天下车间后并未在车间做过任何劳动,他提供的照片中,也只是他在巡视、察看其他员工劳动。至于拖欠工资一节,经法院查实,确有拖欠一个月工资的事实,但就劳动关系而言,劳资双方应建立必要的信任,相互间应保持必要的容忍。在拖欠时间并不长、拖欠工资并非常态、劳动者亦未提出催告的情况下,不能认定用人单位系恶意拖欠工资。其次、阿奇未经用人单位同意不接受离岗培训并持续半个多月不出勤,已构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同时指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侧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同时也兼顾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目的是为了“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阿奇作为用人单位高薪聘请主管生产、人力资源等的管理人员,其在享有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应较普通员工更自觉地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如果认为用人单位的管理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应通过合理合法的手段维护自身权益,而不应采取违反劳动纪律的形式抵制用人单位的管理。这样做不仅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反而会令自己陷于违反劳动纪律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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