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后如何维权
201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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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到成都华阳某工地打工的詹某来电话咨询,他在工地上班干活时,遭遇工伤,已经住院一段时间,但用人单位始终没有给他申报认定工伤,他问出现这种情况他该怎么办?

 
  就詹某咨询的问题,本报政策咨询台特邀请相关律师回答如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又根据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从上述规定,詹某你本人或者你的其直系亲属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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