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小张看到一则招聘广告,广告中称员工一经录用,即提供住房补贴。经面试后小张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公司并没有在劳动合同中提到住房补贴,且从未支付过住房补贴。询问身边的同事,发现单位从来就没有给员工发放过此项福利。小张找到单位负责人理论,单位应当履行在招聘广告中的承诺,单位负责人不予理睬。
小张觉得明明写好的条件单位却没有给予兑现,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属于发布虚假广告,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利益,遂向当地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单位履行招聘广告中的承诺。
【律师分析】
徐律师表示,招聘广告是指企业承担费用,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将招聘劳动者的信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布的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从用工之日起建立。而招聘广告产生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前,尚属于两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故在此阶段适用于一般民法理论。
一般情况下,从招聘到录用的具体程序可以概括为:用人单位通过报刊、杂志、新闻媒介等方式发布招聘广告,求职者通过这些广告应聘,经过用人单位的层层筛选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从招聘到建立劳动关系主要包括三个阶段:1)单位根据自身需要,通过各种途径发布招聘广告;2)求职者看到招聘广告,有意前往该广告发布者工作投递简历表示愿意前往此处工作;3)单位根据所收到的简历进行筛选,最终与其认为最符合自己要求的求职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招聘广告的法律性质属于要约邀请,其发出后对发出人并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发出人并没有履行要约邀请的义务。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的确定,均以之后的经过要约、承诺的合同为准。但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将招聘广告中所涉及优惠条件约定在了劳动合同中,那么用人单位就有必须履行的义务,但此时必须履行的并非招聘广告本身,而是因为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的约束力。本案中,小张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没有提及住房补贴,因此,公司并不需履行在招聘广告中所作出的提供住房补贴的承诺。
濮阳人才网提示您:
用人单位以任何名义向应聘者收取费用都属于违法行为(如押金、报名费、资料费、代收体检费、代刷淘宝信誉等等),请提高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