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小张是一名大四学生,眼看着同学毕业后都有了方向,自己心里更加急迫起来。为了尽快找到工作,小张从一开始精挑细选适合自己的职位,到后来不管三七二十一只要待遇还行就投简历,最终被一家公司录用为实习生,负责进行数据录入。公司承诺,实习期间每月向小张支付实习津贴1000元,若小张工作表现良好,毕业后即会留用他为正式员工,月收入在3000元以上。小张进入公司后,由于订单多,产品型号杂,需要录入的数据量非常庞大,每日勤勤恳恳地从上午8点半工作至晚上8点半,有时双休日也需要到公司加班。数月后,小张终于盼到了毕业,于是向公司提出转为正式员工。然而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推脱称无法继续聘用小张,并要求小张当日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小张遂提出要求公司支付实习期间的加班费用,公司对其置之不理,无奈之下小张到当地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却被告知不属于受理范围,最终小张只能到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情分析]
实习期间加班工资难主张
律师分析,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加班工资以及应当支付多少金额的加班工资通常取决于以下四点:(一)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即劳动者在其岗位上从几点工作至几点;(二)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所在岗位所执行的工时制度。根据法律规定,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及不定时工作制的加班工资支付条件各不相同,但除标准工时制度外,其余两种特殊工时制度均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未经审批的不对劳动者发生效力;(三)超出的工作时间系用人单位安排还是劳动者自发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只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须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故而大多数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对于加班都有着严格的审批规定,只有事先进行申请并获得单位批准后方可获得加班工资,否则不认定为加班,当然这是在该规章制度有效的前提下;(四)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月工资有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应按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来确定;如双方对月工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来确定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并以确定的工资数额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如按规定仍无法确定正常工作时间工作数额的,加班费的基数可按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扣除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确定。
但实习不同于劳动关系,其过程中的加班工资支付问题,首先取决于双方是否对加班工资的支付有约定,如有约定则按约定进行支付,无约定则无需支付。
故而,虽然本案中小张确实有加班行为,但由于该加班行为发生在实习期间,小张与公司又未对加班工资有过约定,小张的加班工资主张无法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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